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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秉融 著

犯罪問題,而目前對於精神疾病患者犯罪後的處置,不足以達到矯正與預防之功效,造成社會上相似的狀況重複發生,在這其中以嘉義鐵道殺警案為例,法官在處理精神病患者犯罪時,援引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導致被冠上「恐龍法官」這樣難聽的罵名,就我個人的觀點看來,受過專業法律訓練的法官並無疏失,問題出在現行社會制度無法有效控制相關的案例發生,台灣人民對於司法的信任度降低,因此本論文希望在消耗最少社會資源的情況下整理出可能的解決方案。

作者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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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之所以選擇法律時事相關議題乃出於對法學的興趣及熱忱,研究過程中,我必須處理相關主題的龐大資料與訊息,例如:小論文中台灣與歐洲各國對於精神疾患犯罪者的不同處遇模式,進一步鍛鍊資料處理分析、保持立場中立、客觀的能力。最後嘗試分析台灣近十年來社會政策的弊端且提出可能的解決之道,若未來有機會從事相關工作,我希望能在這個基礎上,引發更多人關注這個主題,或推動更與時俱進的法條施行。」

©2021 by HSNU 1506. 師大附中語資班成果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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